| 虞政办发〔2010〕17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知识青年晚年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农婚知青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起,市农婚知青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490元。调整待遇所需经费,在市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金不足由市财政落实解决。今后,市农婚知青养老金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增加比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
二、根据省政府、绍兴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施细则》规定,本市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从2010年1月起,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0周岁至89周岁的,农村户籍每人每月60元,城镇户籍每人每月70元;9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1950年1月1日后出生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再叠加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同上)。
三、如上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