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社厅字〔2006〕5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领导批示件
祖善第96号、加元第34号办理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你办转来吕祖善省长、陈加元副省长在《湖州农婚知青来信》上的批示(祖善第96号、加元第3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湖州市本级农婚知青养老待遇基本情况
湖州市本级现有农婚知青1053人,其中;吴兴区540人,南浔区513人,两区已有943名农婚知青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两区情况是:
吴兴区:540名农婚知青中已有430名从2005年4月起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另有110人因家庭生活条件好不符合条件而未列入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标准210元,其补助金额低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30元的标准,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实行补助后,对农婚知青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作适当照顾补助。
南浔区:513名农婚知青从2004年1月起全部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当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210元,其中:2004年7月至12月因整顿而停发,从2005年1月起按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补助标准的230元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其经费由区财政负担60%,镇财政负担40%。
两区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均通过区民政部门发给本人。
二、我们意见及建议
《来信》要求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实行“老人办法”或“中人办法”申领养老金,享受城镇参保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这不但不符合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现行基本政策,还会引起被征地农民、精减职工,原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等群体的连锁反应,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根据2003年底吕省长在接访绍兴县农婚知青养老待遇时的指示精神,经我厅调研并向吕省长、陈副省长汇报时所确定的原则,对湖州市农婚知青养老待遇问题处理,我们意见:一是已明确农婚知青的定位。农婚知青不同于城镇职工,也不同于当地农民,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要以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为目标,不能简单地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相当于或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三是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农婚知青的养老待遇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同比例提高,使他们能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吴兴、南浔两区根据市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已对农婚知青实行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符合省里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有两个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一是吴兴区另有110名农婚知青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未纳入补助对象,鉴于农婚知青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特殊对象,拟按身份确定列入补助对象;二是目前吴兴区月补助标准低于南浔区20元,鉴于两区属同地域,生活水平相似,为减少矛盾,建议按南浔区补助标准执行。并要求两区今后随着城镇居民最低标准提高而同比例调整。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