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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上山下乡期间工龄,解决知青养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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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上山下乡期间工龄,解决知青养老问题 !
2010-03-09 16:52

请您们在百忙中关注老知青们的血泪诉求:
  我们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及七十年代初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上山下乡到广东省省内及海南岛的农村、农场、茶场、林场的汕头市知识青年。
  1980年前后,落实政策,知青先后回城等待分配工作。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地方政府只安排部分知青就业,我们成了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的老知青。回城失业近三十年来,政府没有把我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亦没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晚年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艰难处境,成为被社会遗忘的特困弱势群体。
  2009年6月9日,广东省劳动和保障厅出台《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文),将知青这一群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然而,上述文件对知青养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忽视了知青这一群体是“文革十年浩劫”特定历史时期所造成的特殊群体,无视国家劳动人事部[1984]26号文“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1985]23号文“关于解决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精神。粗暴的毫无道理的规定:“知青上山下乡年限不能计算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只能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抹杀了广大知青上山下乡期间为国家和社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与牺牲。
  在那特殊年代,我们开荒垦殖,历尽艰辛,当年亲手种植的橡胶林,至今仍在为国民经济创造巨额财富,参与修建的大型水电站、水库、水利设施,开垦改造的农田、茶园、林木至今仍在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上缴国库的公粮、余粮、生猪、三鸟等农副产品在计划经济年代作出了特殊的奉献。在那物资极度贫乏,收入极其低微的年代,在那“文革十年浩劫”中,我们“求学无门,求职无路”。我们把青春热血洒在那贫瘠的大地上,象牛一般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含辛茹苦劳作了十几年,这段不堪回首,充满血泪的历史,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的肯定。如今已届或超过退休之年,广东省的文件却把我们这段人生最美好、最宝贵、最艰辛的劳动工作时间一笔勾销。公理何在?公平何存!?
  国家对解决知青上山下乡遗留的历史问题的政策精神是“国家关心,负责到底。体现政策,取信于民。”(劳人培[1984]26号文)而按广东省粤劳社发[2009]12号文之规定,则把回城没有安排工作的知青人为地排除在“国家关心”之外,违反了“负责到底”的政策规定。曲解劳动人事部[1984]26号文,[1985]23号文对知青工龄计算规定的立法本意,作为执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大权的行政机关,理解国家政策的水平如此低下,确让人觉得可悲,可叹!
  目前,党和政府把关心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作为国策。国家为扩大社会保险复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手把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和回城没有安排工作的知青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这正是体现国家“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其它省市,如河北、四川、山东、湖南、沈阳等地方在制订解决未就业老知青养老保险政策上、都把知青上山下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见资料)。而作为改革开放火车头的广东省出台的政策,却违背国家对知青的政策规定,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背道而驰。
  广东省粤劳社发[2009]12号文出台后,引起了广大知青的强烈反应。我们曾多次向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但至今尚未得到 解决。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上访的知青则采取挖苦、漠视的态度。如2009年8 月10 日知青代表到汕头市劳动局资询 .汕府127号文件要知青每人交纳2.7万才能领取每月350元养老金。 这样的政策, 是迫我们知青去跳楼。 主管领导说:“你们就去跳楼吧. 我也没办法”。
  2009年9月9日,对待上访知青,汕头市公安局的一位警察竟然说,知青是由于“你们父母蠢,才生出你们去上山下乡”。2009年10月28日,汕头市劳动和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竟然说,“知青上山下乡问题是毛泽东造成的,你们去找毛泽东解决。”难道要我们带着遗憾到另一个世界去说理吗?!
  我们知青在“文革”中的遭遇,回城三十年的失业,为社会所承受的委屈,造成目前生活的艰辛,下一代的怨恨(因无经济能力培养深造,知青子女大多只能读满九年义务教育,造成他们低学历),我们失去的太多了。现在政府给予关心,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民心所向。政策应向这一特困弱势群体倾斜。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是故,要求政府:
  落实知青政策,真正地、实实在在地解决待业——失业老知青们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历史遗留问题。让我们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领受党和政府对知青“国家关心,负责到底,体现政策,取信于民”的政策精神,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1、出台专门解决知青养老问题的社保政策,医保政策。
  2、落实劳动人事部[1985]23号文精神,知青上山下乡年限应计算工龄,承认视同缴费年限。
  当年,听从党和政府号召,上山下乡,我们义无反顾;如今,老弱病残困,政府给以关怀与照顾,责无旁贷,合情、合理、合法!!!
  
  附:1、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4]26号文,劳人培[1985]23号文,
  沈劳社发[2009]5号文、[2008]29号文,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冀劳社[2002]80号文,川劳社办[2008]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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