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而又漫长的维权历程
我们是河北省张家口市工商银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号答复中的赵世红等6人(原8人,2人撤诉),分别于1987年至1990年参加工作与张家口市工商银行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虽未续签,但我们仍一直在工商银行工作……。2001年11月因张家口市工商银行提出要与我们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柜员合同工专用),(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136-139页)和不交养老保险而发生劳动争议,并由此造成我们迄今长达7年的申诉和维权之路。
一、向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经与工商银行多次申请正确对待我们未果后,我们被迫于2001年12月7日向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如下诉求:
1、要求依法与工商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要求依法自我们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
3、要求同工同酬,依法与同岗位、同工龄、同工种工人同等待遇,补偿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造成的工资损失。
张家口市仲裁委受理后,于2002年4月11日作出裁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支持,同工同酬不支持,养老保险从1994年开始补缴。
二、起诉到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02年4月24日,我们因不服张家口市仲裁委裁决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4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不支持,养老保险从1996年开始补缴。
2002年11月29日,我们又因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30日,由于始终坚持维权,我们在上诉期间被张家口市工商银行无故停止了工作至今。
2003年8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适用法律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中止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解释和答复
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民一他字第2号答复。
2006年2月17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有自主分配工资的权力,养老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张家口市中院对最高院的答复视而不见,把无固定期限五个字悄然删去,竟然枉法裁判)。因我们的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对此,200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版发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把我们的案子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说明,在书中第136-139页对本案作出明确解释及案例分析,再次依法作出解释认为:“张家口分行与赵世红等6人于劳动关系满10年后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表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关系,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赵世红等6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家口分行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我们认为,我们的诉求是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应当给予解决。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号答复后只对我们原告进行隐瞒,不承认有高院答复,直到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出版发行后,我们才看到了答复的内容,此时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我们隐瞒了长达了2年之久。
2006年11月2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四、此后的结果
2007年4月26日,我们收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民再终字第87号判决书与之前的(2003)张民终字第112号判决书不同的是,增加了五个字,即:“原告与被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养老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让我们去找行政部门解决。
2007年6月11日,因工商银行拒不执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结果,我们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6月12日,我们依据再审判决书所示,再次向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递交补缴养老保险申诉书。
2007年6月21日,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给我们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7年9月19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让我们回单位上班,一切问题回原单位自己解决,认为签什么合同法院无权干涉。到单位后,工商银行拿出了特意为我们6人单独拼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柜员合同工专用)要我们签字,因为此合同文本不适合我们且不能达到合法的目的,我们没有签字。
我们拿到再审判决书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我们去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解决,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后,告诉我们:“判决书没有具体内容,我们无法执行,法院不是万能的,你们的问题自己去找工商银行解决,法院不管,我们已执行完了。”而当我们再找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回答是:“就应该是桥东法院执行庭管,你们还去找桥东法院。”
2007年9月24日,张家口市工商银行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一起拿着只为我们6人精心设计的临时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到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鉴定合同是否合法。
2007年10月12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向我们出示了张家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合法”证明。将不适合我们的劳动合同强加于我们身上。
2007年12月25日,张家口市工商银行通知我们开会,并邀请了张家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和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一起向我们下发了通知,通知说2007年12月27日必须签合同(特意为我们6人单独拼凑的柜员工合同),如不签视同放弃,后果自负。
2007年12月27日,张家口市工商银行和张家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拿出了与7年前没有本质区别的劳动合同要我们签字,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在场公正并全程摄像。
我们的档案被张家口市工商银行丢失,早在一审庭审中张家口市工商银行代理人称:“交接工作时,盘子和碗交接了,她们的档案没有交接,忘了,可能是丢失了。”
如今,我们在申诉和维权的路上艰难行走了7个年头,从起头又回到了起点,欠缴20年的养老保险至今得不到解决,法院不受理,仲裁不受理,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我们该去找谁?该去找哪?拖欠数年工资不解决,档案被工商银行丢失。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不解决问题,致使我们的生活及吃饭问题都出现了危机。7年以来,我们的思想、情绪和生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我们觉得很委曲,深感我们很无辜,很无助,更觉无奈,但我们并没有感到无望。尽管枉度7年,但除了坚信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