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岳府办发〔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省市驻岳单位: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和《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广安劳社办〔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妥善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男年满60周岁(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列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二)原厂矿、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用且具有原始档案依据的超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超龄人员。
(四)户籍所在地和原城镇集体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超龄人员,可凭档案及原城镇集体企业主管局有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保。
(五)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的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职的原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参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一)办理时间。自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5月31日,逾期一律不予办理。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办理程序。
1.审查身份。凡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需自行准备个人原始档案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等资料。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到县档案馆复印上山下乡原始依据并加盖县档案局鲜章后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料;原街道企业、镇办企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审核档案资料;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企业)已离职的原职工到主管部门填写《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见附件2),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审核档案资料。乡镇、县级主管部门在审查档案资料后,将确认人员名单公示三天,并由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复核身份。乡镇、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人员的档案资料和花名册分期分批移送县社保局,县社保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公示审定。
3.办理缴费手续。县社保局复核公示审定后,参保人员按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保缴费时间安排表(见附件4)到县社保局办理缴费手续。
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凡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完清缴费手续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劳动部门的正式招工手续或知青年限证明或军龄证明),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县社保局根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文件计算相关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一)我县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8362元,其15年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县社保局在其足额缴费后按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为15344.8元。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其一次性缴费15年的缴费年限均记录于缴费当月,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计算。
(三)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我县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0年1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年限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超龄人员在办毕参保缴费手续后,从2009年1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年龄超过70岁的超龄人员,其计发月数均按70岁相对应的月数(即56个月)计发。
(三)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后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符合本文参保范围,已参加我县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若本人自愿申请,可按川劳社办〔2008〕66号文件规定全额缴费(以此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进行补差)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正在享受遗属待遇或城镇低保的超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所享受的遗属待遇或城镇低保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可延期分次缴费
(一)目前因生活困难正在享受城镇低保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领取低保金的相关资料,在初次缴费不低于2万元的基础上,与县社保局签订后续缴费协议,并在2年内分两次缴清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第一次欠费补缴在2009年的12月底以前,缴费额不得少于所欠金额50%,第二次欠费补缴在2010年12月底以前,缴清全部欠费。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参保后,应按承诺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如发生拖欠,将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补清欠费后,再予以补发。
(二)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首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发资料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岳池县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人武部、民政局、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要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县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职工原工作单位和县档案局、县人武部等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务必实事求是,认真核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把关不严的依纪处理,实行责任倒查制,凡经查出在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及材料的,取消当事人的参保资格,追回所享受待遇,并按程序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岳池县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申报表
3.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人员花名册
4.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时间安排表
二○○九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超龄人员△ 养老△ 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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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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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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