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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规定 被征地居民1户至少1人就业[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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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规定 被征地居民1户至少1人就业
      来源:燕赵晚报  杨琨   2010年08月20日 09时41分  16
 
  日前,石市出台《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被征地居民的培训和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户籍和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自即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被征地居民家庭

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通知》中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以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农业用地为生活来源、土地收储后家庭或个人失去全部农业用地,户籍在规划区内的常住居民。该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不予列入。

  《通知》要求,要确保每户被征地居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新区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新区出资项目

优先安置被征地居民

  《通知》要求,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对于新区出资的项目,留出一定数量的新增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招用条件的被征地居民。新区各类单位新增岗位以及各居(村)委会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优先招聘适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子女。

16周岁以上均纳入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通知》规定,被征地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人员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男在45周岁、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以完成补缴手续当月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被征地居民统一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被征地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愿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个人(家庭)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被征地居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被征地居民户口

及时纳入市区户籍管理

  《通知》中还明确,新区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居民户口及时纳入市区户籍管理范畴,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新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适龄生源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被征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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