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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规定:未就业随军家属可领2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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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规定:未就业随军家属可领2年补助
      来源:苏州日报   2010年02月10日 15时07分  66
 
 
  为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近日,市政府、苏州军分区联合出台《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应遵循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推荐就业、市场招聘就业、个人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保障随军家属落户苏州后的首次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实行属地管理

  该《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的条件批准随军(随调)、户口迁入本市的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

  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由市统一扎口。

推荐就业岗位

  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编制部门规定的正式在编人员)工作的随军家属,在提出就业申请的1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安置计划,按照随军家属从事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就业岗位。

  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在提出就业申请的1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用人单位与个人双向选择的办法,向随军家属集中提供两次岗位推荐。推荐就业未成功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重点就业援助对象继续推荐就业岗位。

安置企业可免税

  随军后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经本人向部队申请、双拥办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后2年内因所在单位破产、停业、关闭等原因失业的,可凭相关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安排就业,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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