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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演艺不形成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一舞蹈演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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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演艺不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驳回一舞蹈演员的诉讼请求
日期:2010-08-21 作者:丁忆宁;袁玮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丁忆宁  记者  袁玮)小雯是一名舞蹈演员,在本市某演艺公司组织下从事舞蹈演出。双方在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等方面产生分歧,小雯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委未支持她的请求,小雯遂将演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演艺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演艺公司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日前,虹口区法院一审驳回小雯的诉讼请求。
    
    小雯称,2008年10月开始她在高小姐的组织下从事舞蹈演出。高小姐系一演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雯称,她在职期间,周三至周日固定上班,每月底薪为2000元,提成按演出的场次、演出的地点发放,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因演艺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故起诉要求确认与演艺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演艺公司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
    
    被告演艺公司称,小雯平时只有在有演出和排练时才需要到公司,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公司有考勤制度,但考勤对象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小雯不需要考勤也从未参加考勤。在公司接到演出任务时,会首先与小雯联系是否有档期,小雯可以拒绝;若小雯参加演出,则按照排练和演出的天数支付小雯劳动报酬,因此也不存在每月底薪2000元的说法。演艺公司认为自己与小雯之间是一种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认为没有成立劳动关系,也不同意为小雯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小雯要求确认她与演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对小雯要求演艺公司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也未予支持。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判断当事人之间有否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等身份证件或要求劳动者填写“登记表”或“报名表”,并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
    
    小雯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义务,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演艺公司对她进行过考勤管理并受相关规章制度约束,也不能提供工作证、报名表等证据证明自己与演艺公司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故法院不能支持小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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