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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张家口市要求帮助解决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冀劳社办[2003]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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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4-29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3]110号 【执行日期】:2003-4-29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3]110号
 

关于张家口市要求帮助解决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解决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费用所需资金的请示》张劳社〔2003〕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离退休人员要求补发1999年底前历史拖欠养老金问题。我们认为,张家口市所反映的情况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据统计,目前我省1999年底前企业拖欠养老费共有836亿元。对此,国务院国发2000〕8号和省政府冀政〔2000〕29号文件有明确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00年开始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历史拖欠按照谁拖欠谁补发的原则补发。你市反映的拖欠是在社保机构差额结算方式下企业拖欠造成的,应由企业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不应由省级统筹解决。同

时目前我省养老保险基金严重收不抵支,确保当前发放都很困难,无力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况且,对于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在个别问题上处理不好,可能引起互相攀比,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目前我省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主要是采取降低缴费比例;只建立医保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解决职工的住院和大病医疗等措施解决。对“两停一亏”企业也可采取同级财政补助一部分、单位自筹一部分、个人拿一部分的办法解决。对确无能力参保的困难人群,应当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的办法来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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