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省直有关部门、部属和军队属驻冀企业:
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鉴定[1994]1号)精神和《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96]148号附件二)第八条 的有关规定,对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认定和鉴定权限以及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子女在本单位就业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认定权限属于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或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照顾招收一名子女在本单位就业,市、县属企业凭市、县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或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死亡认定书;省、部属及军队属驻冀企业凭省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和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死亡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行政机构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死亡认定书及招工手续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二、职工因工负伤,残废等级为1-4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冀劳鉴[1994]1号文件规定,全省境内所有企业因工致残职工1-4级的最后评定权限为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并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直接签发1-4级残废等级证书(省、部、军队属企业工伤职工1-10级评定直接报省)。根据上述规定,对全省境内企业因工伤残职工,应按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首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4级的,方可照顾招收其一名子女在本单位就业,并凭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直接签发的1-4级伤残等级证书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被招收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签发的1-4级伤残等级证书和招工手续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因工致残人员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落农业户口。凡不具有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直接签发的1-4级伤残等级证书的一律不予办理。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