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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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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进程,妥善解决被拆迁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参保自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现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形式
    (一)凡按照《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列入改造范围,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拆迁村(居)民,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参保对象(以下称参保人员)
    (二)被拆迁时已年满18周岁,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纳,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拆迁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自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被拆迁时未满18周岁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拆迁人员,按每人10000元标准,由村集体一次性发给养老保险补助。
    二、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1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缴费时核算标准的2.5%。
    (二)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人员。
    三、基金的筹集
    (一)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被拆迁村(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应缴额的5%,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应缴额的45%,政府筹资部分不低于应缴额的50%。
    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 }×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
    m: 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参保人员每超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1岁,分摊年限减少1年, 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
    (二)参保人员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清,纳入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政府筹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应当一次性纳入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对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府应当承担的补助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对个人不予补助。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参照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适当调整,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四)区人民政府要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5%的资金,建立被拆迁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风险基金在拆迁时随时提取。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
    (一)参保人员在未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前,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准提前提取。但参保人员迁出廊坊市辖区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及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余额。
    (二)参加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退出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及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余额。
    (三)建立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拆迁村(居)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教、拘役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记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拘役后,符合养老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基金管理及监督
    (一)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拆迁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的40%记入个人账户,60%记入社会统筹账户。
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金账户。被拆迁村(居)民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直到参保人员死亡。
    (三)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四)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当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统筹基金专户。被拆迁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和被拆迁村(居)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基金和拆迁补助资金的筹集调剂,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被拆迁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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