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政办[2001]68号
关于落实市本级“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落实市本级“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总工会 关于落实市本级“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市政府:
为搞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就落实市本级“有突出贡献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突出贡献人员”是指有关部门授予或认定的“两院”院士、省级以上劳模、省管优秀专家、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二、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
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廊劳社[2000]64号、廊政办[2001]50号文体精神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即未报销部分),以医疗保险结算单为有关凭据,由医保中心二次报销,报销比例100%。
二次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年度一次性结算办法。在每个参保年度末“有突出贡献人员”所在单位将住院费用结算单报市医保中心,医保中心汇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次年年初,由市医保中心拨付给患者本人或单位。
三、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的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医疗待遇,可参照此文件精神执行,二次报销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四、“有突出贡献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和医疗保险补贴资金支付,不再报销。但被鉴定为门诊特殊疾病口才且领取《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的,其门诊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报销。
五、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