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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
涉及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4]29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04]226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民工维权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受理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投诉举报时,如遇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告知权益人并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如果权益人不愿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处理。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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