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资法 >> 文章正文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函[2004]294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

涉及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4294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04226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民工维权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受理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投诉举报时,如遇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告知权益人并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如果权益人不愿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处理。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