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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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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函〔2010〕1953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紧急请示》(珠人社〔2010〕93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在我省各地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中规定,除系统管理的行业内部人员调配外,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因此,职工在我省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必须是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职工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在参保后按规定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我省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因此其实际缴费期间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方式不影响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这与国办发〔2009〕66号文中关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视同缴费年限随同转移的规定没有矛盾之处。
 

    二、变换工作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变换工作单位,其转入前工作年限在我省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的部分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连续计算工龄的,可以按规定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当参保人符合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建立视同缴费账户,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此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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