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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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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22号

 


 

 
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
的通知》(国发〔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
的服务管理工作,在退役士兵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及时组建退
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动员和组织退役
士兵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状况,组织学习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知识,认清发展前景,
增强退役军人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
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坚决响应号召,服从安排,树立依靠军人
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
要积极协助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
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
和资金扶持。各区县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有组
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
们的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

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渠道等服务。要根据

本区县实际,积极探索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新办

法、新途径。
  二、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仍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
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
  (一)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
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
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我市各企
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7月底以前制定出
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
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
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整体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
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
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
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以下称三区)

就业的退役士兵,在等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

安置的,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

由区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再行分配。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
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
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
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的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
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
退役士兵。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
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
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
定及时足额落实工资待遇;人力社保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
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退役士兵享
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军
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
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
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三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二)继续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对城镇退
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各区县人民
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给予分

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
知》(津政办发〔2004〕45号)精神,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
兵登记表》和《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
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
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
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
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
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
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含在职入伍
的)和转业、复员士官。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是,城镇退伍义务
兵、复员士官从2010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
起,均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
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
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
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
费。企业破产、倒闭的,要依法清偿所欠退役士兵的工资、医疗
费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
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安置部门将其
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人才与劳务市场,不
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工作实
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对城镇入伍的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
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
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
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
安置工作。五至八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
偿金外,另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发给伤残抚恤金。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
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
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
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
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
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
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
录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加大
培养和使用力度。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

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

拔其中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

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
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高度
重视,列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亲自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

配合,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评比

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

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与文化考试综合评
分办法,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安置政
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
开、公正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安置难度加大,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

用,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

安置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

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违反安置政策和拒绝接收安置任务

以及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

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军队 安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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