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 案例分析 >> 文章正文
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案情]
     陈某是某机电公司电料车间的一名女职工, 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由陈某所在车间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实行了承包经营。
2004年3月4日,陈某在生产流水线上工作时,不慎被传送带绞断上肢。陈某的家属向机电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并要求公司支付陈某医疗期间的治疗费。公司认为陈某所在车间已经被承包了,应由实际的用工方——电料车间负责。因此,不同意陈某家属的要求,也不同意支付陈某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陈某的丈夫随即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现陈某在承包的车间工作期间,并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也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认定陈某系工伤外,同时责令某机电公司承担陈某工伤期间的治疗费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本案中,虽然陈某在承包的电料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机电公司,该公司并没有因为电料车间被承包,而与该车间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由机电公司承担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机电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在陈某被确定为工伤后,机电公司应承担陈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津贴等费用。
   [案外话]
   
在本案中,陈某所在车间被承包之后,实际上陈某所在企业已经失去对陈某所在车间和陈某等职工的管理权,但因为没有及时处理与陈某等人的劳动关系问题,致使用工风险仍然由劳动合同签定单位承担,造成了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没有对职工及工作场所的实际控制权,劳动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无法开展,但却承担用工风险的情况。这是企业在签定承包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