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不能免除用工主体责任
2006-12-18 18:31:14
摘要:
企业承包不能免除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庭:
作为伏某的代理人,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仲裁庭予以重视。
一、关于申诉人与被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承包只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之一,并不能动摇职工的身份,也不能改变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部门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承包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其只是一个自然人,工资也由被诉人发放,招用劳动者的福利、劳保等均由被诉人承担,故劳动用工关系的当事人是被诉人,而不是承包人伏胜虎。申诉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被诉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医疗费用的问题
申诉人在兰州住院治疗期间,因缺少继续治疗的费用而被迫中断了治疗,不得不提前出院。导致了伤情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在此后的一年时间中,申诉人一直没有停止用药,靠各种药物勉强维持着。我们试想一下,申诉人身处秦安县安伏乡杜岘村,偏僻落后又距离县城很远,且在家里唯一的壮劳力受伤、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每次治疗、输液、取药都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去秦安县城,平时只能在就近的村卫生所或私人诊所治疗抓药,一是就近治疗抓药成本低,花费较少;二是可以长时间赊帐,申诉人至今仍欠着很大一笔药费。所以并不是其不想去大医院接受正规的的治疗,而是迫于现状的无奈选择。故如果对申诉人在以上地方所花费的医药费不予认定,对申诉人极为不公平。
三、关于交通费的问题
为什么花了这么多的交通费呢?正是因为被诉人的冷漠,拒绝承担责任,拒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导致的。首先,申诉人受伤后,多次往返兰州及秦安检查、治疗、取药。其次,事发后,被诉人拒不申报工伤,更不肯承担医疗费用,在2005年初至今一年多的时间中,申诉人及妻子一直奔走在兰州和秦安老家之间,无数次地找被诉人解决问题、无数次地向有关部门上访、申诉,为申诉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来来回回几十次。可以说,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家里的粮食卖完了,两个孩子也因此而辍学。上述交通费是申诉人血泪维权之路的见证,合法、合情也合理,应予支持。
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国
二00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