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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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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76号
颁布时间:1994-12-1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请求》(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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