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
发表日期:2007年9月9日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制表,用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毕业生办理到用人单位报到、接转档案、户籍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或公务员考试报名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持一份。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效,逾期作废。
一、毕业生签约流程
1.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发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妥善保管,不能遗失,不得复印。
2.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签署应聘意见。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基本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
4.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
5.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正式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就业中心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完成签约手续。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书签订手续应完备,否则无法办理就业手续。协议书上除用人单位盖章之外,一般还应有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盖章,这些手续大多数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也有的需要毕业生个人办理,具体情况应向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详细询问。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对录用毕业生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这些地方去应事先向用人单位了解清楚。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或二次就业的,可不签就业协议书。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须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市人事局、师范类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须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到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4.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省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须经市(地)以上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5.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三、毕业生违约处理
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或用人单位代表签字后协议即视为生效,原则上不予更改。有特殊原因者,需在取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且已签三联协议书全部收回的情况下,由毕业生提出申请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解除原协议并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书面同意意见或三份就业协议书不能全部收回的,不予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节选《200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材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