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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认定工伤应先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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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认定工伤应先确认劳动关系 
         

  问:我的妻子在一家私人的小厂里工作,前不久的一天,她工作时不小心从高处摔下,身上多处骨折。可是老板说,因为是我妻子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不是工伤。后来,老板甚至否认我妻子是他厂里的职工。

    答:你妻子与厂里签订过劳动合同吗?

    问:没有。我们只有一些零星的证明材料,所以我们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先通过仲裁部门确定劳动关系。我们听说,认定工伤有一年的时间规定,那如果我们通过仲裁来告工厂会不会超过工伤认定的时间?

   答:根据有关规定,的确是有一年的时效规定。确实也会有个别单位,为了少承担或不承担责任,采取拖延、抵赖的办法,逼得职工不得不靠仲裁和诉讼来明确劳动关系。如果官司打起来,是有可能超过一年。为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就规定了,工伤认定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实难以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期间在规定的工伤认定期限内予以扣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或判决,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判定。

    问:那太好了。如果我妻子的工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了,那在她治疗期间,厂里应该要承担哪些费用?

    答: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就医所发生的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均由工伤责任单位承担,伙食费标准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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