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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事关上万的哥权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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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劳动关系事关上万的哥权益
           
    四川工人日报《出租汽车司机也受“劳动法”保护》一文,报道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状告出租汽车公司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十分强烈的反响,围绕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究竟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等问题,记者专程走访了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李永惠等人。

    李永惠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驾驶员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外,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规定“经营者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这就说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或产生貌似租赁关系的驾驶人员,特别是本案例中当事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他们能否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得到劳动基准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利益,对于保护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她指出:由于我国立法缺乏对劳动者及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劳动仲裁员和法官们在处理这种案件时缺乏统一、具体的认定标准使得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审理中可能得到大相径庭的结果。法律的不确定性弱化了法律的保护作用,这无疑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不符。由于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关系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对于保护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享受一般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各种劳动保障待遇。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海认为: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从属性。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从“人格上的从属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经济上从属性”的表现为:以驾驶员营运本身而言并不属于经营其事业,只是通过这种方式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生活来源,而对于企业而言则是经济组织与企业结构的重要部分,则意味着,驾驶员是为企业的经济目的而工作,并不是为了自身的营业目的,不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从属性判断完全可以成立。

    他指出,出租车司机同样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出租车司机以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定两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全市乃至全省上万名出租车公司的员工特别是出租车司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劳动部门对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裁定后,肯定对行业有较好的规范指导作用,对公司如何科学经营管理、如何保障颜学富们的权益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具体的案例中,应当依照以上标准判断当事人的劳动者地位。而依照此标准,实践中绝大多数以代理合同或租赁合同为名或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他们与企业之间均能以此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成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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