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案例分析 >> 文章正文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0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4年。合同期满后,a公司没有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劳动合同。2004年8月份王某在为a公司外出洽谈业务途中遭遇车祸,肇事方逃逸。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同年10月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因工受伤。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工伤为七级。a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王某待遇,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王某与a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酬,这是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因工受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力字(1992)19号《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指出,“ 企业 与职工应尽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虽然补办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补办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都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纠正方法,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实上无法平等的情况下,如果过多地强调两种方法都是可行的,则在事实上会损害到劳动者一方的利益。因此,劳动部在劳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 若干问的通知》第十四条中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对于“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并没有加以明确。

  关于工伤的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王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