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措施解决社会保险费纠纷问题的建议
九三学社襄樊市委员会
随着企业职工所享受的各项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逐步健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几乎占民事案件的1/5,由于法律和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社会保险费纠纷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成为当前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活动中一个头疼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往往均不一致,这使得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路途变得十分艰难。
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规定弹性空间过大,法规打架,缺乏统一刚性规定。
1、《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都规定因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均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拖欠社会保养费的单位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上述两种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方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二、法官采用法律条文不一致,法院审判操作不一致。
依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如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当事人(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一部分法院、法官坚持这一观念,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纠纷的案件,在不服仲裁裁决的时候继续受理和判决。一部分法院、法官认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纠纷的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解决,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我市司法审判机关在实践中更多的使用第二种办法,即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三、程序繁杂,当事人投诉无门,处于两难境地。
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案件进到法院这一关,法院却不予受理,个别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还规定,已通过仲裁途径的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保障部门不再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这就造成了一部分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式十分繁杂,甚至有时两头都被堵死。
解决问题的建议
为了解决各地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诉讼难的问题,降低司法成本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我们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法院在做好调研基础上,提出操作性强的司法建议,借鉴外地法院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认识,在社会保险费纠纷处理上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已经提起仲裁的纠纷,如对裁决不服,法院仍应依据劳动法等规定对案件继续受理、审理。如当事人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纠纷,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两条腿走路,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