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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6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石劳社〔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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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6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石劳社〔2006152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现将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41231前受伤并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按照每人每月增长15%的标准调整。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标准执行;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590元的,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472元,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355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配偶每月不足305元、子女或其他亲属每月不足229元,分别按305元和229元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061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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