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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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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字[2010]412号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各档次标准和执行地区见附件。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二、未实行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政策的设区市,从2011年1月起,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三、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要广泛宣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执行地区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执行地区表(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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