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失业保险 >> 文章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
 
2010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5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7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5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468元调整到58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1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111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