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二条)
2010-9-29 11:18:59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二条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本条施行之前,国有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常常以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本条虽规定对于企业自主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企业自主改制”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许可的企业改制,均属于企业“非自主”改制。
本条从侧面确认:企业“非自主”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齐精智律师解读
法院以往对于企业自主改制行为认为其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劳动者因改制而发生的影响劳动者权益的争议,人民法院在以前是不予受理的。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对于企业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历来争议比较多。但是,如果自主经营权明显违反公平性原则并涉及损害劳动者实际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且应予受理。此次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
企业应对:自主改制,也应符合依法原则和公平合理性原则,不能以经营自主权为由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企业自主改制,应当多征求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避免潜在及现时争议的发生。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企业改制大多数属于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非公司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争议和裁减人员的争议。在改制过程中,人力资源的整合将逐渐成为用人单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1、在我国,改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另一种是由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三)之前,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下岗、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作的解答,对于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