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三条)
2010-9-29 11:19:55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三条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在该限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齐精智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能向行政部门举报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而本司法解释赋予了劳动者直接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权利。
本条施行之前,对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进行文义解释后,部分观点认为迟延履行所加付的赔偿金,应通过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应采取行政管理手段实现,司法机关不能适用该条直接裁判用人单位支付该加付的赔偿金。
本条施行之后,就为司法机关判决加付赔偿金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此前,绝大部分地方的司法实践都将该赔偿事项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此次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某种程度上讲,此次解释(三)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企业应对:企业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事项要特别予以重视,尽量避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加班费、绩效工资、年终奖等日常非基本工资范畴的支付事项以及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事项,应尽量通过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去做规定或约定,并通过严格有序的流程进行有效梳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差额部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但实践中,很多地区仲裁和诉讼都不受理此类诉求。这是对劳动者权益加强保护的一条。但劳动者首先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法院不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作的解答,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