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五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五条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通过挂靠、承包等方式,借用其他单位的名称对外实际经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法律原理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 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实体,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如何确定?个人认为应将其出资人作为当事人,与被挂靠人、发包人等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齐精智律师解读 非用人单位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在诉讼程序上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出现。 用人单位将公司企业承包给个人(包括员工)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在法律上就属于本条所说的“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情形,如果承包方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对于挂靠经营的情形,解释(三)明确规定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共同当事人,从而拓展劳动者寻求救济的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企业应对:企业要注意在工商登记上保持良好的规则遵循。也不要轻易将自己的经营资质和营业执照挂靠给企业单位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用人单位将营业执照借用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当挂靠的用人单位与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避免了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借用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相互推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尽量不要出借自己的营业执照,否则将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与挂靠单位之间的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但该条规定未明确营业执照出借方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此,可参照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被借用营业执照一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及第70条的规定:“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进行生产经营的挂靠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其招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挂靠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挂靠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被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出反对并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挂靠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挂靠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