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七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七条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时,劳动合同终止。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作出了扩大性解释,规定劳动者凡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时,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劳动关系均为终止。 本条规定已享受养老金、退休金待遇的人员,再对外劳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本条是否同时意味着,即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人员,对外劳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如答案是肯定的,这为此类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仍需与此类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齐精智律师解读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用先劳动仲裁,而后再去法院诉讼。而是直接去法院提起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发生用工争议的,除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等劳动基准约束外,通常按照民事关系进行处理。此次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仍按照民事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应对:退休返聘人员不仅专业知识丰富,而且在用工关系上法律约束较少,多数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自由约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聘用退休返聘人员。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第一个不合理的地方:取消特殊劳动关系 第七条和第八条重新定义了劳务关系,将劳务关系严格地限制于两种人群: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首次将原本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和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定义为劳动关系。这意味着特殊劳动关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都要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这两条限制了用人单位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人员、放长假人员的灵活使用。如果之后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这一条,上述人员的就业形势将会非常严峻。在笔者看来,这两条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精神有些违背。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界定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其被返聘的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 1、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过任何定义,对此,可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第5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此,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调整,属于劳务关系。 3、虽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般仍然参照劳动标准执行:(1)工作时间,即上述人员的加班时间不得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劳动保护,即上述人员享受与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护;(3)最低工资标准,即上述人员按照标准工时制提供劳务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