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条)
2010-9-29 11:23: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条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无确切证据证明劳动争议双方所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时,请求撤销协议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调解或和解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也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齐精智律师解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一种,归根结底属于私法领域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协议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如果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但行使该撤销权应当有时效的限制,该撤销权不可能无限期的存在下去。否则将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法院的审判。本条对此却没有做出规定,非常遗憾。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为了加强企业和员工自我调处和和解的积极性,此次解释(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即为有效。但如果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此解释(三)的意旨还在于,对于协议中可能出现的劳动者弃权条款(即放弃部分权利且未显失公平或出现重大误解的),司法机关也予以认可。 企业应对:企业在处理员工劳动争议事项时,应更多加强协商和解力度,平衡双方权益和利害关系,尽量达成相关和解协议。而此和解协议一旦在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并双方签字,则具有相当效力,司法机关也予以认可。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第三个不合理的地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万能 此条细化了协商解除合同的操作原则,主要目的是减少劳动争议诉讼。协商解除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万能方式(见本人的博文:浅析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十一种方式http://community.chinahrd.net/home.php?mod=space&do=blog&uid=621254&id=169481)。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和员工的协商是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协商,则协商协议有效。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协议被请求撤销应予支持体现了民法公平合理原则。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所劳动者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劳动者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实际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在进行协商解除合同的时候避免出现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希望证明协商解除是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将非常困难。因此此条解释对用人单位明显有利。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就该协议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1)协议违反或部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协议;(2)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为可撤销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协议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为有效协议。 3、司法解释三中未明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对此可以比照仲裁时效来确定。但参照合同法对合同的撤销权规定的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此类协议,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