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一条)
2010-9-29 11:23: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争议双方已领取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服或反悔,无救济途径。
齐精智律师解读 仲裁委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对于案件所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来讲,在法律程序以及实体审理上来讲都已终结。 当事人一方不能以不服仲裁调节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不能受该案。当事人也不能就已经经过仲裁调解处理过的纠纷再去申请仲裁,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仲裁也应当不予受理。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此次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对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率。 企业应对:企业应对此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效率与节奏有所了解。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