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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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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劳动仲裁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作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直接起诉的限制,根据本条看来颇多。

齐精智律师解读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闻媒体以及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广大基层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与维权热情空前高涨,致使全国各地的劳动案件呈现出井喷的局面,各级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已经大大饱和,已经无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最长期限60天内审结。 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60天审理期限总是违法行为,所以本条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将诸如“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的情形,不视为超过审理期限的情形对待。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为严格贯彻“一调一裁两审”制,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迳行进入审判程序,此次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起诉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与此同时,解释(三)还规定,对于(1)移送管辖的、(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6)其他正当事由等六种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企业应对:企业应对此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时限计算方式以及人民法院受理仲裁未决案件的口径有所了解。所以,企业应特别注意评估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所可能经历的期间。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45日内做出裁决,最迟可再延长15天。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主要目的仍然是减少劳动争议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提出证据证明调节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像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指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签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进一步强化了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程序,只要调解或仲裁发生效力,则可以认为是终局判决。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及相关手续。 1、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本条在实际上操作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于可能存在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2)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受理后,如被告提出或法院查明原告存在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并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3)如原告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后,发现存在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的,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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