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八条)
2010-9-29 11:25: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作出了仲裁裁决,且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的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只能选择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在中院就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劳动仲裁裁决书需中止即暂停执行程序。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申请,或其申请被中院裁定驳回,劳动仲裁裁决书恢复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被中院撤销的,执行程序终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收到中院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齐精智律师解读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执行,但用人单位提起撤销之诉的,中止执行。即用人单位的撤销之诉只能暂时性的中止法院的执行,最终的结局还是要看,撤销之诉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撤销之诉得到法院支持,执行程序彻底终止。如果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则恢复被中止的执行程序。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此次解释(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终局裁决执行中出现的申请撤销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同时,解释(三)还对自行撤销申请及申请被驳回时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执行以及执行过程中不认可其以同一理由进行执行抗辩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应对:此次解释(三)在很多程序规定上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企业要对此要有充分的了解。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以程序性规定为主。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明确的一些程序性问题。 实际上,《最高院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三)》主要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问题,用人单位不必对其中的细节惊慌失措,短期内解释三如何执行和落实,是我们人力资源工作者需要密切关注的。同时,长期看来,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中的实体问题,最高院应该会继续进行调研,出台更新的解释。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终局裁决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的处理问题。相关法律规定:(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