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三条)
2010-9-29 11:24: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系一裁终局的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这四个项目需分别加以计算。四个项目中的任何一个项目的数额,均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总额,则此类仲裁裁决书,也属一裁终局的裁决。
齐精智律师解读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单项计算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本是立法的应有之意。但是考虑到广大仲裁委实际具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奇缺,素质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机械僵化。司法解释明确本条的含义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奇怪的是,不少具有法律规定具有担任仲裁员资格的律师,却不能担任!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前,一些地方的适法口径是按照(1)劳动者请求不超过、(2)请求金额总和不超过的双重控制的原则来处理。此次解释(三)明确了(1)实际裁决金额不超过、(2)各请求事项均不超过的宽松原则来处理。此种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现行处理口径中“一裁终局”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员工权益。 企业应对:解释(三)明确了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一裁终局”的扩大化处理,大大简化了员工追索经济性权益的进度,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员工追索相关权益的积极性,可能增加企业的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事项的合法操作,避免风险发生。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主要目的依然是减少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目前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只有先申请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实际上明确了涉及数额较小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另外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不能分别处理。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含义。 1、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作的解答,上述金额的确定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而不以劳动者申请的金额为准,分项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