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四条)
2010-9-29 11:24: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劳动仲裁裁决书中的裁决内容部分,有一项裁决内容属于“非一裁终局裁决”内容的,用人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后,全部的裁决内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 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即均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为了进一步在程序规则上保护劳动者权益,此次解释(三)明确规定,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即在诉讼过程中同时审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 企业应对:企业应对司法机关对此种程序事项上的口径有相当的了解。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主要目的依然是减少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目前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只有先申请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实际上明确了涉及数额较小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另外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不能分别处理。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起诉时的处理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包含以下事项的为非终局裁决事项:(1)裁决中包含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有一项或多项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2)裁决中包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3、本条规定实际上可能会使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彻底落空,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后,一旦判断仲裁裁决可能为终局裁决,则可能通过提起反请求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规定,以使最终的裁决变成包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裁决,来实现拖延时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