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五条)
2010-9-29 11:24: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中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受理。 劳动者的起诉,被驳回起诉或劳动者自行撤诉的,原劳动仲裁裁决法律法律效力。如用人单位不服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在收到法院驳回起诉或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后的30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原劳动仲裁裁决书。
齐精智律师解读 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一方面劳动者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同时用人单位不服向中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起诉之后,该劳动争议还没有出现终局性的裁决结果。而撤销之诉的对象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起诉之后,该终局裁决其实还未生效。故不能作为撤销之诉的对象。 同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起诉之后,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仲裁委做出的终局裁决就已经生效,故可以作为撤销之诉的对象。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各地方的适法口径中,对双方同时起诉和申请撤销的情形都作了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在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员工撤诉的前提下,企业方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此次解释(三)对此种作法予以了肯定并给予了具体明确。 企业应对:此次解释(三)在很多程序规定上作出了对员工有利的规定,企业要对此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