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六条)
2010-9-29 11:25: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中院驳回用人单位撤销原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或者撤销原仲裁裁决书,应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作出。 中院的此类民事裁定书,无法上诉、一裁终局。 中院裁定撤销了原仲裁裁决书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收到中院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齐精智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提出的撤销之诉,不是诉讼案件,只是非诉案件,虽然它的名字叫撤销之诉。所以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用人单位不能提起上诉。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此次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作出的裁定为终身裁定。以免企业又另行上诉,导致简单“一裁终局”案件裁决链条过长,反而违悖了效率性的立法原意。 企业应对:此次解释(三)在很多程序规定上作出了对员工有利的规定,企业要对此要有充分的了解。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以程序性规定为主。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明确的一些程序性问题。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类型。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