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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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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者履行金钱给付内容;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口头异议视为无异议;以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异议理由视为无异议。 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内容,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内容。 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无须审查用人单位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需提起劳动仲裁来主张自己的劳动权益,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协议内容,而无需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齐精智律师解读 申请支付令属于非诉程序,实际上是未对劳动争议实体进行审理,所以支付令被驳回后,劳动者应当按照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进行,不能因为法院驳回,二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

王桦宇律师解读 条款说明:《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此次解释(三)明确规定: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而终结督促程序后,员工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先行申请仲裁;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员工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即,区分不同情况,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企业应对:此次解释(三)在很多程序规定上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企业要对此要有充分的了解。

 

 

HR人士李中秋解读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以程序性规定为主。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明确的一些程序性问题。

 

 

孙贤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督促支付程序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的衔接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2、根据本条规定:(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但未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如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法院裁定后,劳动者可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但如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劳动者可直接依照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再申请仲裁;但如劳动者决定申请仲裁,仍然可以申请仲裁。(3)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者未申请支付令的,则仍然需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主持下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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