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七条)
2010-9-29 11:25:00 中国劳动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武汉律师韩飞解读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者履行金钱给付内容;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口头异议视为无异议;以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异议理由视为无异议。 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内容,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内容。 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无须审查用人单位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需提起劳动仲裁来主张自己的劳动权益,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协议内容,而无需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齐精智律师解读 申请支付令属于非诉程序,实际上是未对劳动争议实体进行审理,所以支付令被驳回后,劳动者应当按照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进行,不能因为法院驳回,二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