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刊登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刊登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三、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
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等八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款。公司公告同时表示,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向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要求赔偿。
2006年8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曾经交易过五粮液股票(包括买入或者卖出)或持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五粮液提出索赔。
征集人: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王学山律师 电话:132316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