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人字[2009]92号
———————————————————————
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直义务
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有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精神、《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廊坊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事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教育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廊坊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施范围和时间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廊坊市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按照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2009年,我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为年人均24600元,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人数921人,月人均基本工资1320元,根据以上人数和收入水平测算,年绩效工资总量为2387万元,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额为1671万元。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原则上绩效工资总量两年调整一次,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或遇特殊情况,随时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教育局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根据市直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结构及工资情况,制定了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合理拉开距离。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教育局制定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的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等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依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学校公示。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市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政府和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置,可以根据需要按固定数额单独设立班主任津贴项目和标准,按月或按学期发放。也可以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按课时津贴的方式发放。采取哪种方式和如何确定津贴标准,由市教育局决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原则上按照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规范,学校认为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暂按现办法执行,待国家出台政策后再规范。完全中学的退休人员统一列入改发生活补贴的范围。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间(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同下)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其他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要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办法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对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反映。
(三)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