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使军转安置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特指选择计划分配且符合在全市范围内安置的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副团职以下(含副团职)军转干部和技术八级以下(含技术八级)军转干部。选择计划分配的师职和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由市委通过指令性办法妥善予以安置。
第三条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切实把每名军转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管理好。”
第四条 待安置的军转干部应自觉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新观念,勇于参与安置竞争,通过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实现择业志愿,在新的工作岗位,为加快建设“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 接收条件及安置去向
第五条 接收条件:
1、原籍或入伍地为廊坊市辖区的;
2、配偶随军取得廊坊市辖区常住户口的;
3、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廊坊市辖区的;
4、父母常住户口现在廊坊市辖区,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5、配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廊坊市辖区,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廊坊市辖区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廊坊市辖区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的,其中一方的部队驻地在廊坊市辖区;
第六条 安置去向:
1、正团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可留市安置;
2、军转干部爱人户口、工作单位在各县(市、区)的,到各县(市、区)安置;
3、廊坊驻军且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转干部,爱人户口、工作单位在广阳区或安次区的,到广阳区或安次区安置;
4、廊坊市所辖各县(市)驻军的军转干部,爱人户口、工作单位不在廊坊市区的,到各县(市)安置;
5、廊坊驻军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军转干部,原则上留市安置;
6、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可以留市安置。
第三章 考试考核
第七条 考试考核对象:选择计划分配且符合在全市范围内安置的军转干部(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除外)参加考试考核。
第八条 考试内容及方法:以人事部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为主件,重点测试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写作能力。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市场经济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时事政治、军转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等。考试前统一发放复习教材。
考试在廊坊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拟定试卷、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登统成绩。参加考试的军转干部,应认真做好考前准备。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减分或不记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待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后,在剩余的安置计划内予以指令性分配。
第九条 考核内容及记分办法:依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材料,按军转干部在部队的军衔、职务、军龄、奖惩和享受政策照顾情况等分别记分。
(一)基本情况计分标准
1、军衔:少尉(文职9级)2分,中尉(文职8级)4分,上尉(文职7级)6分,少校(文职6级)8分,中校(文职5级)10分,上校(文职4级)12分。授现军衔每增加一年0.5分。
2、职务:排职(技术14级)2分,副连职(技术13级)4分,正连职(技术12级)6分,副营职(技术11级)8分,正营职(技术10级)10分,副团职(技术9级)15分,正团职(技术8级)20分。任现职务每增加一年0.5分。
3、军龄:五年为起点1分,每增加一年0.5分。
(二)奖励情况加分标准
嘉奖一次1分,平时三等功一次4分,战时三等功一次8分,平时二等功一次8分,战时二等功一次12分,一等功一次12分,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一次16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一次20分。参加部队驻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受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参照部队《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相应加分(以上均为个人奖项,集体奖项不计分)。
(三)享受政策照顾情况加分标准
在边防、海岛、高山、高寒等艰苦地区服役者、接触核材料者或从事飞行、潜艇工作者每年0.5分。
(四)处分情况减分标准
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一次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一次4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6分,受降职、降级或降衔处分一次8分,受撤职处分一次10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一次4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6分,受留党察看处分一次8分,受开除党籍处分10分。
3、一次同时受行政和党内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重一种处分减分。
第十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市军转办成立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组吸收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采取查阅军转干部档案的方式,经过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确定每名参考人员的考核成绩。各县(市、区)军转办按照上述规定,对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自行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考试考核结束后,军转部门及时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对个人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查询。军转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对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分配各县(市、区)军转干部的考试成绩由市军转办负责下达到各县(市、区)军转办。
第三章 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参与双向选择的人员:计划分配的副团职以下(含副团职)军转干部和技术军转干部均可依据个人专长,在有双向选择计划的单位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双向选择方式:依据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安置计划,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参加双向选择的单位及名额比例,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选择军转干部应依据考试考核成绩及单位工作需要,在军转部门提供的预选人员范围内择优选定。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位未完成的双向选择计划,剩余计划纳入考试考核安置计划或用于指令性分配。参与双向选择的军转干部未选到合适单位的,由市军转办依据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分配定位。
第四章 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落实
第十五条 安置计划的确定:市军转办根据当年国家和省提出的安置去向和接收军转干部人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商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拟定市直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计划公布:安置计划确定后,及时将安置计划向军转干部公布。军转干部可根据个人考试考核成绩填报择业志愿,每名军转干部的择业志愿至少应填报三个以上。择业志愿需要更改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改申请,市军转办应予更改。
第十七条 分配定位:军转干部分配定位分三步进行。首先,根据双向选择和考试考核情况,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和副团职军转干部优先安置。其次,组织双向选择,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对正营职以下(含正营职)和技术军转干部进行定位。第三,依据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分配。具体办法是:按考试分数和个人志愿,确定预选人员,预选人员与各单位实际选录人员的比例为2:1;尔后再按考核分数从预选人员中择优定位。按第一志愿不能选录的,按第二志愿选录,以此类推。如所填志愿都不能录取的,实行指令性分配。
第十八条 定位分配结束后,将定位分配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军转干部定位后,在全市军转安置工作大会上向接收单位移交军转干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选择计划分配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