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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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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终结
                 


    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后,《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可见立法当局为了打击拖欠工资行为,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解释》还是须以“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这两个前提条件,方可直接诉之法院。《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只要是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即可诉之法院,申请支付令。虽然支付令一经用人单位反驳即可失效,但仍不失为一种快捷方式,至少促使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突破了《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里规定的”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指工会或劳动者既可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看来以往仲裁前置程序可以寿终正寝了。劳动者多了一个选择机会,就加快了申诉效率,而不用先等仲裁,再提起诉讼了。需要注意的是,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违反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工会(不是劳动者会)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两种渠道救济。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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