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安排,我于1981年底由国家事业单位调到该事业单位的一家下属企业。在企业工作4年后,我办理退休了。我在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而在企业仅仅工作了4年。如今,退休后我的退休金还不到我原来事业单位同事所拿退休金的三分之一!请问像我这种情况,退休金究竟是按企业的计算还是可以依照事业单位的标准计算呢? ”近日,薛先生致电本报热线(0532)66610000,求助帮忙咨询其退休金该如何计算的问题。
记者就薛先生的情况联系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劳社部发 [2001]13号文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