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罗峰/文
1994年1月6日和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水利厅分别颁发了两个文件,直接授权县(市、区)劳动局、水电局接管辖区内乡镇水电管理站为国有站。
1996年5月,新余市渝水区水电局按文件规定开始正式接管全区22个乡镇站。这期间该区珠珊镇水电管理站三位职工彭普瑞、胡桃英、刘安廷,恰好1995年到了退休年龄,但听到接管的消息后没去办理退休手续,想等到接管为国有后,享受国有企业的退休待遇,这样会比乡镇企业的退休金更高。这三位职工没料到,珠珊镇水电站1996年被区水电局接收时,并未将他们列入接收名单。
退休养老金谁来支付
对于乡镇站人员的接收,当时省劳动厅和水利厅有文件规定:由县(市、区)水电局就辖区内乡镇站人员编制进行测算列表,逐级上报,于1994年3月底以前报审。新余市渝水区水电局照此规定,将全区22个乡镇站人员编制进行测算上报到省两厅审核,分配编制,再经渝水区编委会于1994年核定并通过文件下达到全区22个乡镇站接收。主要是“原则上1989年在册,现仍在岗的乡(镇)水电管理站在岗人员。”
彭普瑞等三位职工认为他们“1994年仍在岗”,完全符合文件接收条件,在1994年已接收了第一批乡镇站人员的情况下,他们待珠珊镇站接转到区供电局后再办退休手续,是在情理之中,没有过错。
于是,从1999年底开始,三位职工提起诉讼。这场官司打得相当漫长,先后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并上诉,多达七次。
双方焦点交锋
诉讼中,首先让彭普瑞等三人困惑的是他们到底应该打什么官司,各种类型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是属行政不作为还是属民事劳动争议案件?三原告对此分辨不清是他们一直败诉的重要原因。
三位职工认为,本案的事实,是区供电局统一接收管理了全区乡镇站人财物为国有乡镇站,这一接管的性质是企业法人的变更和名称更换,企业在法律上的人格并不因这种变更而消失,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总有变更后的承继者,所以他们的退休金应由接受的单位负责。
三人认为他们符合被接收人员的条件,认为按省厅有关文件:人员配备从“原则上1989年在册,现仍在岗的乡(镇)水电管理站在岗人员中选招”,而他们1989年底在岗,当时珠珊镇站1989年底在册8人,1994年1月在岗9人,1994年区编委给该镇定编11人,多于在岗的9人,所以应按规定直接接收珠珊镇站包括他们三人在内的在岗的9人。
民事诉讼中,渝水区供电局认为,该局与三原告从未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订立书面、口头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局于1996年6月接管珠珊水电站,是依据渝水区政府文件,其人员接管的时间、条件等,直接由区政府确定,由乡镇政府与该局交接。珠珊镇政府于1996年与该局进行人员交接时,三原告已作为原镇办企业职工退休,显然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接收条件。
七次上诉均被驳回
三位职工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继败诉,法院均指出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三位原告没有弄清事件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第一次,彭普瑞等三原告认为以新余市渝水区水电局不按省、区文件条件接管为由,向新余市水电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认为复议事由不属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次,三职工向法院诉渝水区水电局行政不作为。一审驳回起诉:认为省两厅文件是选招人员,依据《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项“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
第三次,三职工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认为本案属民事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次,三人向渝水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该仲裁委认为彭普瑞等3人与渝水区供电局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决定不予受理。
第五次,随后,彭普瑞等3人以向渝水区供电局追索退休养老金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民事一审认为三原告与珠珊镇站存在劳动关系,而与被告渝水区供电局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六次,三原告上诉到新余市中院。民事二审认为,三人要求供电局发放退休工资,首先要确认供电局已将三人作为接管人员,而本案当事人之间尚未建立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民事上诉。
第七次,三原告向新余市中院提起申诉,要求行政再审。新余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渝水区供电局不是行政主体,并以申诉已超过法律时效为由,驳回申诉。
点评
本案先后进行过行政复议,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七次审理程序,然而当事人的主张仍然没有得到支持,究其原因:
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具有劳动关系或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原告不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争议不能成立。
二、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必须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本案原告尚未确认由被告接管,双方之间尚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补发退休工资,因依法无据,也未得到支持。
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其前提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本案被告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没有接收原告为其职工,并非其本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四、行政复议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基础,由于本案原告没有被接收,不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也未得到支持。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因企业被撤并收编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当事人的主张虽依法有据,但由于未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以致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却经过了七审的漫长诉讼道路。因此,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提起诉讼必须依法进行,要注意认准被告,并注意诉讼时效。(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陆望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