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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勤人员向镇政府讨回养老医疗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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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勤人员向镇政府讨回养老医疗保险权利 
 
  今年53岁的浙江湖州妇女金松英刚刚以退休工勤人员的身份,向自己为之服务了15年的镇政府讨回了继续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权利。

    1983年,当年31岁的金松英来到湖州市龙溪乡人民政府,也就是现在的杨家埠镇人民政府,从事食堂炊事员的工作。1998年4月,龙溪乡党委批准金松英退休,并向她发放了退休证,金松英每年能享受317.66元的养老保险待遇。

  今年2月,杨家埠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共湖州市城区区委《关于清退自聘人员的通知》,对金松英作出了清退的决定,并给予她11044.8元作为一次性补偿。金松英对镇政府的这一决定不服,她认为自己是镇政府的退休职工,已经履行了15年的劳动义务,而且自己也不存在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不应被清退。于是,她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14日作出裁决,裁定镇政府应当继续支付金松英原养老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原来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杨家埠镇政府对此不服,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对金松英的清退行为有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家埠镇政府和金松英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

    法院还认为,镇政府依据的《关于清退乡镇自聘人员的通知》明确规定,清退工作应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而杨家埠镇政府是于今年2月才办理了解除金松英养老保险关系的事宜。因此,法院对镇政府的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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