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通知
冀政〔1995〕3号 1995年1月10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1994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实施办法对离退休人员尽可能地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关心但是目前全省财政还比较困难各地在增发离退休费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财力允许要从1993年10月1日补发财力确实困难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和在职人员同等优先原则从实施办法下发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对以前应补发差额部分也可待财力允许时再予以解决
这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是一项十分复杂工作涉及到每个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冀政〔1994〕29号)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中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除外)均按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费有职务离退休干部原则上按离退休时所任实际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退休费前无行政职务或低于以下职务离退休干部参照以下职级增加离退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参照副厅(局)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参照正处(县)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参照副处(县)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参照正科级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参照正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参照副科级任职时间按5年以下计算
事业单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所执行技术级别和标准工资额所比照职务增加离退休费(详见附表)任职时间按4年以下计算
以上规定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
(三)离休后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享受省级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分别按相应副职对待任职时间按5年以下对待享受省厅(局)级住房医疗乘车待遇离休前任副处(县)以上实职可先按实际职务增加离休费再累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费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离休前任副处实职按正处增加离休费不再累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费
(四)退休技术工人有技术等级(职务)原则上按技术等级(职务)增加退休费没有技术等级(职务)技术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比照技师增加退休费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比照在职高级工增加退休费工龄不满20年比照中级工增加退休费普通工人按在职同条件普通工人增加退休费
(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按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执行建国后参加工作退休人员仍按冀劳人险〔1987〕193号文件精神发给一定比例退休费补贴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冀劳人险〔1987〕193号文件精神发给一定比例退休费补贴
三离退休人员保留非工作(生产)性津贴补贴按本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四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开支
五本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技术级别与专业技术职务比照表
附表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技术级别与专业技术职务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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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高教│工程│中教│小教│文艺│编辑│卫技│科研│中专│ 农业 │
│ ├──┼──┼──┼──┼──┼──┼──┼──┼──┼────┤
│职务│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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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1 │1 │ │ │1 │1 │1 │1 │ │ │
│ ├──┼──┼──┼──┼──┼──┼──┼──┼──┼────┤
│ │2 │2 │ │ │2 │2 │2 │2 │ │ │
│ 高 ├──┼──┼──┼──┼──┼──┼──┼──┼──┼────┤
│ │3 │3 │ │ │3 │3 │3 │3 │ │ │
│ ├──┼──┼──┼──┼──┼──┼──┼──┼──┼────┤
│ 职 │4 │4 │ │ │4 │4 │4 │4 │ │ │
├──┼──┼──┼──┼──┼──┼──┼──┼──┼──┼────┤
│ 副 │5 │5 │ │ │5 │5 │5 │5 │1 │ 1 │
│ ├──┼──┼──┼──┼──┼──┼──┼──┼──┼────┤
│ 高 │6 │6 │1 │ │6 │6 │6 │6 │2 │ 至 │
│ ├──┼──┼──┼──┼──┼──┼──┼──┼──┼────┤
│ 职 │ │ │ │ │7 │ │7 │ │3 │ 6 │
├──┼──┼──┼──┼──┼──┼──┼──┼──┼──┼────┤
│ 中 │7 │7 │2 │ │8 │7 │8 │7 │4 │ 7 │
│ ├──┼──┼──┼──┼──┼──┼──┼──┼──┼────┤
│ 级 │8 │8 │3 │ │9 │8 │9 │8 │5 │ 8 │
│ ├──┼──┼──┼──┼──┼──┼──┼──┼──┼────┤
│ 职 │9 │9 │4 │1 │10│9 │10│9 │6 │ 9 │
│ ├──┼──┼──┼──┼──┼──┼──┼──┼──┼────┤
│ 称 │ │ │ │ │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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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5 │2 │11│10│12│10│7 │ 10 │
│ ├──┼──┼──┼──┼──┼──┼──┼──┼──┼────┤
│ 助 │11│11│6 │3 │12│11│13│11│8 │ 11 │
│ ├──┼──┼──┼──┼──┼──┼──┼──┼──┼────┤
│ 理 │12│12│7 │4 │13│12│14│12│9 │ 12 │
│ ├──┼──┼──┼──┼──┼──┼──┼──┼──┼────┤
│ 级 │13│13│8 │5 │14│13│15│13│10│ 13 │
│ ├──┼──┼──┼──┼──┼──┼──┼──┼──┼────┤
│ │ │14│9 │6 │15│14│16│ │11│ 14 │
│ ├──┼──┼──┼──┼──┼──┼──┼──┼──┼────┤
│ │ │15│10│7 │16│15│17│ │12│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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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它技术级别比照上表相应级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