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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63)教调蒋字第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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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63)教调蒋字第523号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劳动人事[  生 效 日 期 ]:1963-08-17[  发 布 单 位 ]:教育部 [  发 布 文 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江苏省教育厅: .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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