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63)教调蒋字第523号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劳动人事[ 生 效 日 期 ]:1963-08-17[ 发 布 单 位 ]:教育部 [ 发 布 文 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江苏省教育厅: .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