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七日
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支付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8]6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所有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
二、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由此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资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卖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六、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放原始签收记录应存档备查。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八、继续实行诚信卡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①诚信卡审核制度。一是工程招投标报名前,所有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必须填报诚信卡,经清欠办审核无拖欠方可进入投标报名;二是建设项目在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填写诚信卡,报清欠办再次审核后,确认无拖欠方可办理开工许可证;三是工程在验收备案前,甲乙双方同时向清欠办申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情况(发票复印),乙方提供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合同副本一份,并填写该工程的无拖欠承诺书和甲乙双方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证书,清欠办按甲乙双方提供的工程款拨付单据和农民工工资表进行审核,同时在农民工工资表中选择10—20名工人座谈,落实真实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后,方可开据诚信卡,对该工程实施验收备案;四是对外埠入廊的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凭当地清欠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无拖欠证明,方可入廊开发和承揽工程项目。
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此项保证金收取的范围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桩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道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收取的比例,按省委、省政府2009年2月下发的规定,此项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交纳工程总造价的2%。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九、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清欠工作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8]6号文件中规定指出:“①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由发改委负责列出清欠计划,财政局在本年度财政开支中列支;②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统计清欠,并实施劳动仲裁。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协助处理;③属于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计清欠;④市清欠办负责全市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统计报表,指导检查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牵头,建立由市信访局、市清欠办、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两个拖欠”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不少于两次联合检查,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
十一、应对突发事件,建立清欠应急机制。为了应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稳定,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信访局、市清欠办、市建设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法院、市公安司法部门参加的应急协调小组,视情况集中办公,及时解决特殊时期的突发问题,办公地点设在市信访局。
十二、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