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广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廊坊市广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二OO三年二月十日区委第三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廊坊市广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廊政[1998]73号和廊劳社[200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区直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乡镇、街办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实施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国家干部、公务员、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和已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对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筹集。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不得拖欠、漏缴少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经财政核实后,报区政府批准予以补贴或提高缴费比例。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单位缴纳部分为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 22%,个人缴纳部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4%。从我区职工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出发,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或单位补贴1%。单位缴纳部分、补贴给个人的1%以及应由财政补贴的养老金收支差额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于当月内拨入基本养老金财政专户。非财政拨款单位,由自有经费列支。
已离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退养人员正常缴纳。
第五条 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于每月10日前足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比例以后随工资增长每两年度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总额(即缴费基数)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人奖金、职务津贴、剩余津补贴、岗位津贴、保留工资、加班工资等。
事业单位: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活的津贴、剩余津补贴、奖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等。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新录、聘、调用工作人员时,应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或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兼并出售、分立破产等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的,该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和冀劳[1999]1号文件精神办理。欠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按计算到70周岁的费用,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完整补缴,以保障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
第八条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简单停保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从单位调出或自动辞职;
(二)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三)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判刑或其他特殊原因。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根据廊劳社[2000]38号和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工个人帐户从2000年1月1日建立。2000年1月1日前已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9年12月31日前至1996年1月1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2000年1月1日以后,按工作人员参保时间,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计入。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本人按工资总额4%缴费部分,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要相应降低,最后降至3%,增减比例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要对每人上一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上一年一至十二月计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凡正常缴费的按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未正常缴费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之前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具体记帐利率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公布后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息)每年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养老金;根据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待遇所需的资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本区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变换工作,不变换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由于种种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给予保留,变换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十五条 从本区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固定工人,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实行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从外地及其他跨统筹范围调入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单位已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并建立基本养老个人帐户,应按文件随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严格按劳社厅[1999]22号文件和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其养老保险关系从调入后缴费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主要方式是购买国家债券、存定期存款。保值增值所得利息收益,全部纳入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列入范围的单位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首次报表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以后,每月十日前,统筹范围内单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金缴纳和离退休费拨付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核各参保单位的报表、缴费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与支付
第十八条 区直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乡镇(含乡镇教育系统)、街办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剩余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理费;交通费;误餐费(按原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继续执行);丧葬费;离休干部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个人帐户补偿金。差额(包括护龄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项目依据现在的标准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凡个人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含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前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区直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乡镇(含乡镇教育系统)、街办处、差额事业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固定工人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执行后的工作年限按缴费年限计算;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干部、固定工人,1997年5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后按缴费年限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以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其中: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为国家干部的,录干前的工龄以合同制期间的缴费年限计算。按市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改革时间是1985年1月,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接续1984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85年1月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也适用此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个人帐户与离、退休待遇适当挂钩,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或有新的规定之前,参保单位职工离、退休后,除按现行规定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加发个人帐户补偿金(不足5元按5元发给)。例如:某职工月工资额1000元,按个人缴费比例4%,缴费10年达到退休年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含息)是5040元,其退休时,除按现行规定计发养老金外,还能按月加法42元的个人帐户补偿金。这就是实行养老保险后,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或有新的规定之前,参保人员所提高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到死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符合退职条件的,按退职处理。不符合退职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所欠费用后,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养老金时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直至单位和个人所欠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养老金部分全额一次性补发。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随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和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手续,并补足应缴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单位拒不履行的,可按日处以1%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新建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
(二)拒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为全部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四)瞒报工资总额、工作人员人数或采取其他手段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不报、瞒报离退休人员死亡的。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向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政府统一组织,强制实行。每个单位和每名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其本人档案应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为其调整档案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调整后的工资为基数,按流动人员的缴费标准进行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二条 广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监督检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健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广阳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是全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审核、个人帐户的记帐、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金;编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做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不变,政治、生活、非统一性规定的福利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等待遇,仍由财政或原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广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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